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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22 日,欧洲议会以 426 票赞成,125 票反对和 74 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包装和包装废物法规》(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PPWR)的立场,这意味着欧洲议会将以此为基础,与各成员国政府就法律的最终形式进行谈判。
来源:europarl.europa.eu
该文件的核心是解决不断增加的包装废弃物问题并促进再利用和回收,旨在加强对包装的监管,实现创建低碳循环经济的目标。
此次通过的 PPWR 从减少、限制包装以及禁用特定化学物质,鼓励重复使用以及分类回收为主要方向,拟定了一系列的目标和要求:
01
减少和限制某些类型包装
PPWR 中提出了总体包装减少目标,即到 2030 年减少 5 %,2035 年减少 10 % 以及到 2040 年减少 15 %。
此外,预期制定减少塑料包装的具体目标,即到 2030 年减少 10 %,2035 年减少 15 % 以及到 2040 年减少 20 %。
值得注意的是,PPWR 设定了到 2030再生塑料在包装中的占比目标:以 PET 塑料制成的接触敏感包装中再生塑料占比 30 %(除一次性饮料瓶外);以及由 PET 外其他塑料制成的接触敏感包装(包括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中再生塑料占 7.5 %。
PPWR希望禁止销售非常轻的塑料购物袋(低于 15 微米),除非出于卫生原因需要或作为散装食品的初级包装以防止食物浪费。
并且还会建议严格限制某些一次性包装的使用要求,例如酒店盥洗用品的微型包装和机场手提箱的收缩包装。
02
禁止在食品包装中使用某些永久化学品
为了防止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PPWR 要求禁止在食品接触包装中使用所谓的永久化学品(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和双酚A。
03
鼓励消费者重复使用包装
PPWR 说明了重复使用包装的要求,食品服务行业的饮料和外卖食品的最终经销商,例如酒店、餐馆和咖啡馆,可以让消费者选择自带容器。
04
更好地收集和回收包装废物
新规则要求所有包装均应可回收,满足二级立法规定的严格标准。
但是对某些特定的包装预计会制定某些临时豁免,例如木质和蜡质食品包装。
同时,PPWR 希望欧盟国家到 2029 年包装中 90 % 的材料(如塑料、木材、黑色金属、铝、玻璃、纸张和纸板)可以按照材质类型分别进行收集等。
PPWR 的确定使欧盟向减少包装废弃物、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虽然新规则仍需与各国政府进行谈判以确定最终形式,但这无疑为未来实现可持续的包装发展奠定了基础。

据彭博社报道,有知情人士表示,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欲建议将对英国电动汽车征收的关税推迟3年。
图片来源:捷豹
根据目前的安排,对于在英国和欧盟之间流动的电动汽车产品,如果来自该地区的价值低于45%,则需要征收10%的关税。该政策旨在鼓励欧洲电池供应链的发展。
但汽车制造商、英国和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一直在推动将这一措施推迟到2027年,因为当地的电池供应链还没有准备好。但是,法国一直以来拒绝直接延长关税,而是倾向于选择其他办法来减轻关税对该行业的影响。法国最近几周曾表示,其愿意找到一个灵活的解决方案。
推迟三年的建议首先需要得到欧盟各国政府的批准,然后再与英国政府共同做出决定。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如果欧盟委员们批准了推迟征收关税的提议,成员国将在未来几天对此进行讨论。
彭博社此前曾报道称,欧盟也在研究一个12个月的缓冲期。根据该方案的预期,欧盟本土的电池生产工作将于明年提速,届时汽车制造商或许可以将产品转向特定的出口目的地,如要求更严格的英国。然而,这并不能保证2024年和2025年投产的电动汽车不会受到关税的影响,也不是所有制造商都能及时调整供应链以满足要求。
一个代表大众汽车和雷诺汽车等汽车制造商的游说团体警告称,这些关税可能会在未来三年给汽车行业造成43亿欧元的损失,而中国品牌将从中受益。在围绕这一问题进行的数月辩论中,欧盟一直在寻找一种解决方案,希望既能要保护汽车行业,又要激励更多的本土电池生产。
12月5日,捷豹路虎对推迟关税的建议表示欢迎,并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将为该行业扩大采购规模和创建欧洲电池产业提供必要的时间,并避免立即对电动汽车征收关税。
英国汽车贸易游说团体曾警告称,关税将使在欧洲销售的英国产电动汽车的成本增加约3,600英镑,使在英国销售的欧盟产电动汽车的平均成本增加约3,400英镑。

12月4日,河南商丘市政府印发《商丘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提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加油站、服务区、居民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工业园区、景区等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加快高速、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到2023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集中式充电示范站县域全覆盖。到2025年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6000个以上。

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条例》用地方立法形式对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广,共六章60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名录管理、替代产品推广、有关部门的职责等进行规范。同时废止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限制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邮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垃圾指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三条 城乡垃圾管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实现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农村垃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垃圾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保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并逐步提高,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乡垃圾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推进城乡垃圾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城乡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一节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编制本省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据本省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并依法公布。
编制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省生活垃圾治理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建设。
支持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厨余垃圾处理设施、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等为一体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
第十五条 根据生活垃圾最终处理要求确需配备的卫生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用于填埋焚烧残渣、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库容已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转运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节 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制定并公布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和示范社区建设计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场馆(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指引等活动。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督促单位、家庭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五)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节 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二十三条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清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交通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使用密闭的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加强收集、运输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四)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定期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五)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补偿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跨行政区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移出方和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
第四节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三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电子商务、外卖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 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餐后打包、光盘离席。
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应当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十一条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限制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邮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可回收物目录和回收优惠政策、激励措施,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可回收物目录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设置交投点、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商场等场所设置分类投放设备,采取多种奖励方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立便民再生资源回收点。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货运、快递等企业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六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废旧家具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等,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第五节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渣土和其他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动员、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闲置村舍房屋,建立再生资源服务站点,采取现金回馈、积分奖励、实物兑换等方式,鼓励村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区域处理的集中收运处理模式。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在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村庄公共区域卫生整洁。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与存放点污染防治能力等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有条件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应当每日收集、清运。
第三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通过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存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清运。
第四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使用专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进行清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用地。
第四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消纳处置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接收建筑垃圾;
(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
(三)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禁止裸露土层;
(四)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保障安全生产;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评价制度。
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测评内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垃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需要对城乡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检测、监测的,可以依法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农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方式,受理有关城乡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收集容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未在指定投放点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已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菜市场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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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化学将退出日本尼龙原料环己酮生产业务
住友化学已决定关闭其日本爱媛工厂的环己酮生产装置,并退出该业务。该生产装置计划于2024年3月底关闭。环己酮主要用作尼龙的中间体。预计日本和海外对环己酮的需求将保持稳定,但最近商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原材料价格飙升和全球经济缓慢复苏导致的市场低迷。鉴于这些发展,住友化学已确定在中长期内难以实现环己酮的稳定销量或利润率。
增资8.68亿元!卫星化学高端新材料项目落地
近日,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爱思开致新中国有限公司(SKGC公司)在上海签署《有关中韩科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的补充协议》,决定增资8.68亿人民币,启动EAA二期项目。据介绍,该项目将落地在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其建设、运营生产规模为年产5万吨的新增EAA装置,助力连云港打造全球最大的EAA产业集群。
100万吨/年!投资超百亿!这个轻烃综合利用项目环评全本公示
12月4日,南京扬子扬巴烯烃有限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全本公示。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0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50万吨/年汽油加氢装置、5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和5.5万吨/年苯乙烯抽提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包括原料、中间原料、产品罐区、空压站、循环水场、供电系统、火炬系统等。建成后,年产 100万吨聚合级乙烯,52.56 万吨聚合级丙烯等其他产品,全部用于扬子石化、扬巴公司发展下游新材料产业。
启动!华茂生物基聚乳酸新材料产业园开工
12月3日上午,安徽华茂生物基聚乳酸新材料产业园暨安徽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聚乳酸纤维项目开工典礼在怀宁县经开区隆重举行。据悉,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宣布计划新建年产约10万吨聚乳酸纤维的项目,总投资约为6亿元。首期建设年产约3万吨,投资约为2.1亿元。为了推进这个项目,公司在2023年9月15日成立了安徽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终端要闻】
-汽车-
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开发锂离子电池回收新方法
据外媒报道,美国能源部橡树岭国家实验室(Oak Ridge National Laboratory)的研究人员改进了将电池溶解在液体溶液中的方法,以减少该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据称这种解决方案简单、高效且环保,克服了以前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人员将废旧电池浸泡在溶解在乙二醇中的有机柠檬酸(天然存在于柑橘类水果中)溶液中。乙二醇是油漆和化妆品等消费品中常用的防冻剂,而柠檬酸来自可持续来源,比无机酸处理起来更安全。这种绿色解决方案提供了非常有效的分离和回收过程,可用于回收电池阴极(带正电荷的电极)中的金属。
因电网问题 欧盟电动车充电站推出受阻
希望在西班牙由Repsol运营的1600个充电站为自己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司机可能会感到失望,因为其中近一半没有连接电源,因此无法使用。这种电网空白在整个欧盟都很明显,上周欧洲委员会宣布计划升级该地区的电力网络,计划将在18个月内实施,包括解决电动汽车充电站电力短缺问题。尽管欧盟领导人们宣布了这些计划,行业团体和能源公司表示,阻碍欧盟向绿色交通转变的繁琐程序正在增加,其中批准程序是一个主要障碍。四家电动汽车充电公司和行业代表表示,由于公司要遵守从联邦到市级的无数规定,建立快速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过程在过去几年从六个月上升到平均两年。
美国发布电动车税收抵免新细则后,韩国电池股上涨
据彭博社报道,在美国发布旨在限制电动汽车制造商从中国采购电池材料的指导方针后,韩国电池股上涨。12月4日,生产阴极活性材料的Ecopro BM 公司在首尔证券交易市场的股价飙升26%,而生产电动汽车电池所用隔膜的SK IE Technology 公司的股价上涨14%,电池材料供应商LF公司股价上涨8.3%,电池制造商LG新能源(LG Energy Solution)公司的股价上涨1.8%。
科思创推出新型生物基聚氨酯分散体 可用于汽车内饰
为了满足日益严格的气候保护要求,各行业逐渐放弃石油和其他化石原材料,转而使用可再生原料。据外媒报道,科思创(Covestro)推出可用于纺织品涂层的新型脂肪族聚碳聚醚共聚聚氨酯(PU)分散体ImpranilCQ DLU,其中大约34%的碳含量来自植物。科思创纯石油基版本ImpranilDLU一直受到客户欢迎,而ImpranilCQ DLU的上市拓宽了其可用于纺织品涂层的现有部分生物基分散体的范围。
-包装-
PetStar到2027年扩建rPET产能到每年11万吨
为了寻求到2027年收集和处理墨西哥所销售的全部可口可乐瓶,当地回收企业PetStar正在耗资1.67亿美元进行扩张。首先,PetStar正在将其回收设施总数量从8个增加到2027年的40个(收集中心),并且正在扩大墨西哥Toluca的再生工厂产能,从每年5.8万吨扩大到2024年8月的每年8.4万吨,然后到2027年1月增加到11万吨。扩建项目紧随该公司在今年6月宣布,2023年计划投资1480万美元在墨西哥增加15个PET收集中心,并且扩建现有的设施。此外,扩建还包括扩大其Escobedo的收集中心,投资280万美元将收集产能扩大到3倍,每年收集1.84万吨塑料包装废弃物。6月份,该公司投资540万美元扩大Baja California城市的收集点,收集能力到年底将达到超过5.43亿支PET瓶子。
11亿元!香港一企业将在重庆建生物降解及预制菜包装项目
香港太阳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綦江、梁平、江津等地分别签约,将投资100亿在3个区县建设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香港品位制造有限公司将在梁平区投资11亿元,建设生物降解及预制菜包装项目;深圳市幸福商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永川区投资10亿元,建设幸福西饼西南预制烘焙食品生产及配送基地项目等。
突破性创新!海藻成为首个欧盟无塑材料认证的生物基材料
最近,经过荷兰政府的评估,环保初创公司Notpla所生产的海藻包装被认定为荷兰首个且目前唯一一个完全不含塑料的包装。这也是自欧盟出台一次性塑料指南(SUPD)以来,首个获得完全无塑认证的包装材料。
-家电-
传京东方等四大国产LCD面板厂商将减产20%!
据台媒《经济日报》报道称,中国大陆四大面板厂京东方、华星光电、惠科、咸阳彩虹为稳住电视面板价格的下滑趋势,近期已经陆续通知供应商将再度扩大减产20%甚至更多。希望通过大幅缩减供给,将报价维持至获利水平之上。预计四大厂明年一季度产能利用率将降到60%以下,一个季减少的电视面板产量达到了群创一年的产能。
尼得科恩布拉科北京工厂宣布量产NEX和VEH系列压缩机
在近期举办的Embraco Experience尼得科压缩机亚洲客户峰会上,尼得科全球电器(Nidec Global Appliance)在华子公司尼得科压缩机(北京)有限公司宣布了其正在批量生产定频NEX系列和变速VEH系列压缩机。来自整个亚太地区的客户都参加了此次峰会。尼得科压缩机(北京)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恩布拉科雪花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加入尼得科全球电器。恩布拉科(Embraco)是家用及商用制冷技术的全球供应商,也是尼得科全球电器的品牌之一。
TCL奥博与富士康优尔材料达成战略合作,推动PCR塑料在全球制造业中的应用
近日,TCL奥博与富士康旗下优尔材料宣布,双方将在PCR(Post-Consumer Recycled)塑料领域展开战略合作,共同致力于推动塑料可持续发展。双方合作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可持续的供应链,打造PCR塑料全产业链样板工程。双方将在PCR塑料回收、精细分选、高值化利用、技术研发、信息溯源等各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开发满足市场需求的新的塑料解决方案,促进PCR塑料的创新和应用。
-消费电子-
Canalys:2024年全球个人电脑将增长8%!AI电脑崛起
12月5日,市场独立分析机构Canalys预测,全球个人电脑出货量在连续七个季度下跌后有望迎来复苏。在节日旺季和宏观经济改善的推动下,预计2023年第四季度市场将增长5%。2024年全年出货量预计达到2.67亿台,较2023年增长8%,这主要得益于Windows的更新周期,以及具备AI功能和采用Arm架构电脑的崛起。
2023Q3 全球可穿戴设备市场:苹果下降 26.7%,小米超过三星增长 36%
近日,市场调查机构 IDC 昨日也公布了 2023 年第 3 季度全球可穿戴设备的季度追踪数据。数据显示,2023 年第 3 季度全球可穿戴设备出货量 1.484 亿台,同比增长 2.6%,刷新历年第 3 季度最佳成绩。在疫情的推动下,2021 年第 3 季度全球可穿戴设备出货量为 1.421 亿台;2022 年第 3 季度为 1.446 亿台。IDC 认为今年推动可穿戴设备增长的重要因素,是小型品牌和新兴品类的崛起。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3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批准发布《液压缸 试验方法》等46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包括了:塑料 实验室条件下测定暴露于海洋环境基质中塑料材料分解率和崩解程度的试验方法、塑料 农业和园艺地膜用土壤生物降解材料生物降解性能、生态毒性和成分控制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塑料 在实际野外条件海洋环境中塑料材料崩解度的测定、塑料 暴露于海水中塑料材料需氧生物分解的测定 第1部分:采用分析释放二氧化碳的方法、塑料 暴露于海水中塑料材料需氧生物分解的测定 第2部分:采用测定密闭呼吸计内需氧量的方法。

12月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塑料袋(可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和实施细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塑料袋(可降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样检验29组批样品,检出19组批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检验结果不合格,其中4组批仅标识项目不合格,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对于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我局已全部移交经营主体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消费者购买时要查看产品标识(清晰标明公称承重、规格、标准编号、产品名称、警示标语等),根据不同用途选择塑料袋的规格。注意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养成重复利用塑料袋的习惯,购物时自带购物袋或使用其他环境友好型替代品。直接盛装水果、蔬菜、生肉和熟食等食品时应使用标注有食品用字样的塑料袋。
本次检验项目
1.检验判定依据
GB/T 20197《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志和降解性能要求》;
GB/T 28018《生物分解塑料垃圾袋》;
GB/T 38082《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GB/T 41010《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2.检验项目
2.1 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标识/标志、提吊试验、有机成分(挥发性固体含量)、生物分解率共4个项目。
2.2生物分解塑料垃圾袋
标识/标志、抗渗漏性能、生物分解率、生物分解率共4个项目。
不合格产品信息
不合格项目说明
一、标识/标志
作为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产品质量的一种信息载体,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质量做出的一种承诺,也是对产品性能、用途、注意事项的说明。完整的标识不仅可以传递质量安全信息、确保可追溯性、保护知情消费权,同时还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等。《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38082)规定:非食品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应明确在塑料购物袋上标识非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按照GB/T 21660要求标识名称、标准编号、规格、公称承重、材质与组分、生产厂家以及环保声明和安全声明;食品直接接触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应明确在塑料购物袋上标识食品直接接触用塑料购物袋按照GB/T 21660要求标识名称、标准编号、厚度与尺寸规格、公称承重、材质与组分、生产厂家以及环保声明和安全声明。部分购物袋产品未标注公称承重、生产厂家,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标识信息不完整、不真实和不准确等问题容易导致误导消费者、影响产品正常使用,乃至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等问题发生。
二、提吊试验
提吊试验检测袋子的抗疲劳性能。《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38082)规定:塑料袋在提吊试验时袋体及提带处应无损坏。使用过程中塑料袋提袋处及袋底体易破裂,存在安全隐患,也会降低循环使用的次数。

近日,据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称,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可能将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量可能因此下滑21%。
9月14日,在商务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到,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正式关税将由2026年1月1日正式起征,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该细则说明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货物进口商涉及的义务,以及计算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数量的过渡方法。
碳关税是一个边境措施,核心是产品的碳含量。碳关税学名又称碳边境调节机制,英文简称CBAM,该机制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
至此,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这也意味着,供应链上任何一个环节的高碳排放,都将导致出口产品付出更多的碳管制成本。
碳关税影响下化工、塑料等
多行业或遭重创
其实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机器和车辆、化学品和其他制成品在双方进出口中都占主导地位,碳关税的实施也将对我国化工行业造成重大影响。
2022年我国出口欧盟的优势商品主要集中在电机、机械器具、车辆、家具灯具、有机化学品、玩具、服装、塑料、仪器设备等品类。从数据情况来看,我国在化工原料及其相关产成品的贸易往来中占据重要地位。
根据2022年中国主要化工细分领域出口金额的数据来看,2022年我国出口至欧盟的有机化工品金额占比达到了20%以上。
目前,欧盟CBAM征收范围仅局限于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6个率先覆盖的行业。但其实,2022年6月,碳关税修正案中就包括有机化学品和塑料,虽然已经落地的欧盟CBAM中暂未包含这两项,但是在未来极有可能随着下一阶段碳关税扩大征收范围而被纳入。
如果欧盟对这类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我国化工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推高我国化工行业出口成本,加剧基础大宗化工产品的市场竞争,使得化工行业出口贸易面临更大挑战。
对于塑料制品出口企业来说,这必然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产品竞争能力,甚至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还将被淘汰。塑料制品企业的淘汰,届时上游企业的订单量势必会受到影响。欧盟是我国第二大出口市场,塑料制品出口企业未来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应当尽快妥善应对碳关税,最大限度降低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以确保企业能够长久稳定发展。
CBAM的注意事项
① 重工产品的碳排放将纳入计算
10月1日起,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将试运行,过渡期到2025年底,2027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该机制在调整过后,目前涵盖的行业范围和品类都非常广,在原有钢铁、铝、水泥、化肥及电力五大类的基础上,又新纳入了化学品(有机化学品、氢、氨)、塑料及其制品;基本涵盖了目前的所有基础重工业品类,并且还计划在正式实施后,继续扩大品类。
② 间接排放将纳入计算
除了征收生产产生的直接排放的碳关税外,生产时外购的电力、原料等间接参与生产的部分,也将被纳入征收清单。意味着上述企业也将从原料端开始审查,计算间接排放量。
这里就要提到碳足迹的概念,是指企业机构、活动、产品或个人通过交通运输、食品生产和消费以及各类生产过程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渠道主要有:交通运输、食品生产和消费、能源使用以及各类生产过程。
本次机制试运行,将电力,化工原料包含在内,无疑是会让众多依赖外部电力、原料供应的生产企业开始注意生产过程中的碳管理。
③ CBAM证书的购买与免费配额的取消
除了进行碳足迹的计算和碳管理外,通关证明也将开始迎来办理潮。根据目前CBAM法规,过渡期内进口商需申报碳排放数据,不需要购买CBAM证书。
但从2026年起,如果生产地的碳价低于欧盟市场,则需要购买CBAM证书补足差价。证书价格与欧盟碳市场配额拍卖价格相关,价格会有浮动(碳价越高,则减排力度越大)。目前CBAM所涵盖行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也将在2026年至2034年的9年内取消。这里,我们可以举例计算来看影响有多大。
以钢铁企业为例,如果当地生产每吨钢铁平均碳排放为2.0吨,而欧盟欧盟碳市场碳价是68欧元/吨,每吨钢出口欧盟成本将增加136欧元。出口欧盟产品将面临逐年增加的碳税,相关企业需要尽快进入碳市场交易,以避免风险叠加。
④ CBAM认证需注意符合自己
受CBAM影响,有的企业很焦虑,盲目地开展一些碳相关的工作,之后才发现,对应对CBAM来说没有多大作用。比方过渡期内,水泥、电力、化肥3个行业的碳排放核算包括直接排放(即化石能源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和间接排放(即外购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而钢铁、铝和氢3个行业的碳排放只计算直接排放。因此需要理清自身行业的认证需求,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对纺织业的影响
目前纺织行业并未包含在欧盟碳市场覆盖的29种排放活动行业内,因此不会被征收碳关税,这是由于碳市场本质是促进减排的政策工具,各国碳市场都采取抓大放小的思路,权衡制度成本与收效,最先着手于碳排放的主要贡献源,如电力部门和能源密集型的基础原材料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纺织行业虽然未纳入碳市场,但并不意味着纺织行业不需要进行碳减排。在生产及后续使用和事实上,欧盟正在开发针对不同行业的专门性绿色贸易工具,并将在未来的贸易中投入使用。2022年3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欧盟可持续和循环纺织品战略(EU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and Circular Textiles)》及《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其中介绍了欧盟为促进纺织产业可持续发展将采取的三个关键举措:引入强制性生态设计要求、应对微塑料污染及推出并规范数字产品标签。另外还强调了对于生物基材料、再生材料在价值链中的应用要求,数字产品护照和强制性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等。这些国际政策作为纺织行业未来的动向趋势,为出口贸易带来了新挑战,需要国内纺织企业提前布局考虑。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不断深化,社会对于企业在CSR(企业社会责任)与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披露要求逐渐提高,企业的能耗、废弃物管理、污染控制、社会管理等指标也成为投资者考量的重要因素。MSCI(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等国际ESG评级机构的数据库中也将纺织行业作为一个重要领域涵盖其中。纺织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负责,此制度督促生产企业有意识地选择材料和制定回收工作计划,避免生产者在环保事业中成为旁观者。我国也推出了《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从污染、资源、气候变化三方面强调了纺织企业的环境责任,指出要以最小化企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为目标,要求减少污染,节约资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确保企业与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下,各国际时尚品牌也纷纷做出了环保承诺。2020年,包括Chanel、Herms、 Giorgio Armani、Burberry、 Nike在内的全球32家知名时尚企业共同签署了《时尚公约(Fashion Pact)》,共同推动时尚和纺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公约》包含减缓气候变化趋势、恢复物种多样性、海洋保护三大主题,各缔约方均承诺到2030年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使用 100% 的可再生能源。此外,其他国际时尚品牌也各自推出了可持续发展计划,绿色已成为时尚行业的主流色,为全面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国的时尚企业也应与国际接轨,在环保事业上体现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四分之一的财富全球 500 强公司已公开承诺,他们正在或将在 2030 年实现碳中和。纺织行业目前虽然未纳入碳市场,但并不意味着纺织行业不需要进行碳减排。碳中和是场马拉松,绿色国际贸易壁垒可能会成为长期趋势,中国要加入全球化就得尊重规则,不管是开发减碳甚至是负碳可持续的产品,做好碳足迹追溯,提升企业透明度,还是改进绿色生产工艺,都要提前布局做好规划。

经过4年半的起草工作,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电器安全规范》(以下简称电器安全规范标准)报批稿于2023年11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
至此,家电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措施终于靴子落地,标准化工作改革进一步深化。
整合精简过程漫长,标准名称多次更改
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来,家电行业就开启了漫长的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且标准名称发生多次更改。
2017年12月,家电强制标准国家标准精简结论公布,决定将1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6项强制性行业标准整合为3项通用性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为《家用电器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家用电器健康(卫生安全)通用技术要求》和《家用电器节能环保通用技术要求》。
随着国家标准化改革工作进入第三阶段,2019年4月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了多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将116项家电强制性标准整合为安全、健康、节能环保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后的标准名称也有所改变,分别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通用要求 电器安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通用要求 健康安全》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通用要求 节能环保》。
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通用要求 电器安全》再次更名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电器安全规范》。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电器安全规范标准计划完成时间为2021年,后办理延期申请,终于在2023年6月完成报批稿,并于2023年11月23日对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示的编制说明,电器安全规范标准对现行家用电器安全领域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见表1) 中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概括和提炼,整合为标准的技术要求内容。
经过整合精简后,表1中的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内容不变,作为与强制性安全标准配套的标准;电器安全规范标准中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按照转化后的推荐性标准中的试验方法进行验证;将与产品类别对应的验证方法标准以表格形式呈现在本标准附录中。
提出产品安全和生命周期安全要求
作为安全通用标准,电器安全规范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验证方法。其中,术语和定义主要引用自GB/T 2900.1、GB 4706.1、GB 8877、GB/T 21097.1、GB/T 24040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包括了基本要求、产品安全、生命周期安全以及对标志和说明的要求。
除了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外,电器安全规范标准适用范围还包含体育用品的电气部分和电玩具的设计、生产、检验、使用及其安装、维护、维修等。
在产品安全要求部分,电器安全规范标准主要涉及电气、温度、机械、耐久性、结构、元件方面的要求。内容整合以及概括了原GB 4706系列标准、原GB 19865、原GB 31187中的要求,并按照目前IEC 60335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动态,提出了考虑使用环境对产品安全的影响的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在这部分内容中的要求,原GB 4706系列标准以及原GB 19865、原GB 31187中,针对的器具类别是非常复杂多样,为了在对这些安全指标要求进行整合时,不破坏原有的IEC 60335安全标准体系,对于要求的描述进行了概括性处理。
在生命周期的安全要求部分,电器安全规范标准基于GB 8877的要求进行了完善,主要涉及对安装、维护、维修等环节的要求;在安全标识和说明要求部分,整合了原GB 4706系列标准、原GB 19865和原GB 31187中的标识,并增加了安装、维护、维修等环节对应的标识和说明要求。
安全使用年限是家电安全的重要内容。电器安全规范标准起草过程中曾考虑在整合现有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安全使用年限的内容。然而,经过征求意见、针对重点关注点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组织行业专家及企业广泛开展讨论后,标准起草组认为,由于目前无统一成熟的评估方法,标准中删除了安全使用年限的相关内容,下一步将加大相关评估方法研究力度,并在某些成熟的产品中通过推荐性标准以自愿方式推进试点工作。

当地时间12月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关于电动汽车补贴的新规定,中国电池生产商等新能源车供应链企业将会被排除出《通胀削减法案》税收抵免的受益群体。
(来源:美国财政部)
《通胀削减法案》规定,如果消费者在美国购买的电动汽车中有一定比例的关键电池矿物来自美国或其自由贸易伙伴,就可以获得高达7500美元的税收抵免。
然而,根据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12月1日公布的暂时指导方针,从2024年开始,含有所谓受关注外国实体(FEOC)制造或组装的电池组件的电动汽车,将无法享受税收抵免。此外,从2025年开始,车辆不能含有由FEOC提取、价格或回收的关键矿产,包括锂、钴和镍等。
根据美国政府文件,FEOC针对的是中国、俄罗斯、朝鲜和伊朗的企业。若一家公司或集团在这些国家注册成立,或其国有部分达到25%的门槛时,将被列为FEOC。
拟议的新规在最终确定之前有一个公众评议期,以听取汽车业内的反馈。
美国正在努力减少其电动车行业对中国的依赖。不过,多数分析师认为,美国打压中国新能源产业链,最终会拖累自身的能源转型步伐。
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占据全球过半的电动汽车电池市场份额,在部分电池材料的供应方面更是占据了90%的市场份额。
美国能源咨询公司Guidehouse Insights的分析师萨姆阿布萨米德警告称,明年新规生效后,许多目前有享受税收抵免的电动车将失去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通胀削减法案》此前出台的诸多要求已经让大量新能源车无缘税收抵免资格。据相关统计,目前在美国销售的每100辆汽车中,只有约 20 辆符合在北美进行组装这项要求。
据《参考消息》报道,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批评了这些规定,称其为美国单边主义和经济霸凌行径的又一例证。这将不利于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复苏,也不利于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